南昌市诗词学会理事会理事联系会员制度(讨论稿)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会员工作,增强学会凝聚力,推动会员积极参与学会活动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将学会会员编成若干会员组,每位理事负责联系一个会员组。 第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(会长除外)每人负责联系理事若干人,随时了解会员诗词活动情况、意见和要求。 第四条 理事应及时掌握本会员组会员下列情况: 1、 参加诗词知识培训,掌握诗词基础知识,订购诗词书刊的情况, 2、 参加南昌市诗词学会以外的诗词组织的情况, 3、 创作诗词作品、出版诗词专辑、获取评奖的情况, 4、 向本会会刊《洪都诗词》和其他各类诗词刊物投送与刊用稿件的情况。 第五条 理事应对本会员组会员诗词知识的学习和创作提供指导和帮助。 第六条 理事应及时向本会员组会员传达学会发出的通知,督促会员积极参与学会安排的相关活动。 第七条 敦促本组会员如期向《洪都诗词》投送诗词、诗论等稿件。 第八条 敦促本组会员向学会交纳会费,领取学会会刊。 第九条 理事每年应向学会报告一至二次与会员联系的情况,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。 第十条 在年终理事会上将对本项工作进行通报,开展评议,表彰先进。 附录:会员分组与理事常务理事联系会员分工情况表 南昌市诗词学会 2012年7月 |